Friday, March 18, 2011

以幸福取帶財物

去年七月四日前後,閱讀一篇探討美國「獨立宣言」精神的文章,有感。做成以下理解與翻譯。

美國獨立宣言中,湯瑪士傑佛遜 ﹝Thomas Jefferson﹞參考洛克﹝Locke﹞:生命、自由與財產﹝life, liberty, and property﹞的三項人權,將它進一步的提升為生命、自由與幸福﹝life, liberty and happiness﹞,以反抗箝制人民追求幸福權力的殖民政府。

幸福一詞來自於亞里士多德,他認為人追求幸福是人的必然天性,本無需特別強調它為人權的一部份。湯瑪士傑佛遜特別在獨立宣言中以幸福權取代財產權,我們可以體會殖民地的政府將人民視為奴隸的心態本質。

事實上,美國獨立宣言提出之前、美國人與殖民地政府事實上已經交戰年餘,本無建國的打算,純粹只是對於統治者施為不滿的抗爭。它的可能結果也許只是現況的改善,而讓原來的奴隸宰制系統存留下來,那就沒有今日的美國。

「幸福」的希臘文,eudemonia  具有全人類成長﹝human flourishing﹞的深層意義,重視「人之所以為人」的概念。民主政治中,我們藉由投票換掉帶給我們不幸福的政治人物,希望改變我們的幸福指數。然而,若原本的系統沒有改變,人的活動依然受到限制,沒有全人的發長。

湯瑪士傑佛遜將財產權改成幸福權,將勞動力的報償,提高為精神層次的滿足。台灣人經過 2000 年一次政黨輪替與 2008 年的 二次政黨輪替,依然普遍沒有幸福感。經驗告訴我們要獲致「真正的幸福」,光是政權輪替不夠的。我們要從根本擺脫殖民統治的奴隸系統,讓台灣人格得到充 分的滋養﹝fully flourished﹞,有尊嚴的爭取到必要的「國民對待」。